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
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5]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部内有关司局及部属单位:
《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
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为规范全国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维护从业秩序,保证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巩固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按照有利于交通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交通行业中责任重大、专业性强、特别是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建立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一、总体框架
(一)公路、水运工程
1、工程咨询(注册咨询工程师)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3、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
4、项目管理(建造师)
5、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
6、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工程师)
(二)公路、水路运输
1、交通运输管理(运输工程师)
2、船员
(三)机动车运用工程(机动车运用工程师)
(四)船舶检验(注册验船师)
(五)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师)
(六)船舶理货(船舶理货师)
(七)救捞及水下工程(救捞工程师)
(八)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实施方案
按照统筹规划、急需先建、逐步推开的原则,计划在“十五”期间和“十一五”期间与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建设或实施以下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一)“十五”期间
1、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以下3个执业资格制度
(1)船舶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注册验船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建立强制性的船舶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立强制性的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桥梁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2、推进以下2个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1)交通运输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运输工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际海运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建立强制性的交通运输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2)机动车运用工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机动车运用工程师)
建立水平能力评价和认证的机动车运用工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3、参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以下2个执业资格制度
(1)监理工程师
(2)造价工程师
4、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以下3个执业资格制度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2)注册安全工程师
(3)建造师
(二)“十一五”期间
1、救捞及水下工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救捞工程师)
建立水平能力评价和认证的救捞及水下工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2、船舶理货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船舶理货师)
建立水平能力评价和认证的船舶理货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3、船舶代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国际船舶代理师)
建立水平能力评价和认证的船舶代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三、组织管理
(一)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已成立)
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的专门机构
为了实现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高效率、规范化,并借鉴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经验与做法,成立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的专门机构。
交通部职业资格管理的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交通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交通行业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和技能类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报交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负责交通行业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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