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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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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工程款利(zt)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结算过程中的工程款利 1、案情简介 厦门市 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 )与厦门 B 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公司 " )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约定由 B 公司承包建设 A 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并约定工程竣工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的 95% 。工程进入扫尾阶段时,双方签订一份会议纪要,约定 A 公司于两个月内将 B 公司送呈的结算书审核完毕,双方若有争议,以市工程造价站仲裁结果为准。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发生分歧,一直未能完成结算。 B 公司于 2000 年 1 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从办理完结算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仲裁庭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将造价交由厦门市造价站审核,造价站于 2000 年 12 月作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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