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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到底是什么标准?

发布于:2005-09-26 15:10:26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政府采购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运作规则和大额订单的“诱惑”,相信没有一家企业可以抵挡。当企业铆足了劲儿准备杀入这个市场时,却又有这样的疑问:政府采购——“评标到底是什么标准”
  谈到政府采购,我们飞歌集团是感慨多多。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地参与这个市场,可到今天也弄不明白政府采购评标办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是以价格为标准?还是以售后服务为标准?或是另有一种综合评分法?甚至关于价格,到底是价格最低法,还是价格适中法,这些我们厂家都弄不清楚。还有,各地都采用不同的规则,到底是哪一种方法更为合理呢?各地采购中心对自行制定的标准是自家的孩子自家疼,我们供应商想入谁家的门,就得听谁家的规矩。让我们这些供应商每到一地都摸不清头脑,只好在每个市场上都摸着石头过河。我们是真希望有一个规范的采购定标的评判标准,让政府采购更加透明、公平。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政府采购对于售后服务有明确的要求,按照标书上保修时间、维修承诺等要求,专家们给这些“售后服务”打分。我们奇怪的是,大家不追问这个机器为什么会坏,保修期内坏了多少次,坏多长时间,一个产品的有效工作日是多少天,坏了后带来的损失又是多少,而只是在关注坏了以后在几天内来修。我们认为,一个品牌有信誉的关键不在于它的售后服务有多么完备,而是它的产品的品质如何、品牌的含金量有多高,售后服务是这个产品所必须的。飞歌多年来一直在品质上费尽心机,并开始在零售市场上有回报。我们希望政府采购市场在品牌含金量上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让政府能真正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东西。
   “我不喜欢突然死亡评标法”
  作为海尔集团北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李新坤坦言,对于现行的评标法有异议,希望有一个更为公正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标方法出台。目前一般的公开招标是由专家对每个空调供应商的产品的各个方面进行打分,然后评出中标单位。这好似足球比赛中的突然死亡法。这种“突然死亡评标法”在李新坤看来不具科学性,其中有相当的偶然性因素、个人因素。其原因是:其一,中国的空调业是处于鱼龙混杂的状态,每个厂的生产方式迥然不同,有合资的、有贴牌的、还有合作的。这其中不乏一些叫得很响的品牌都是采用贴牌的方法进行生产,他们根本不用研发、模具、生产线、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入,只需买一些空调,贴自己的牌子,就可以出厂卖了。而我们海尔仅空调就有80多种类型,每一个型号都是自行研发、自行生产的,光是每一个型号的模具的投入都是上千万元。从研发到服务都是海尔自己在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们的品牌信誉。由于有前期这样的投入,我们的价格在同类产品中是不具优势的。其二,许多贴牌的企业根本没有懂空调的维修人员,试问贴牌产品如何能保障售后服务承诺的实现?谁能为售后服务来做等级评定?如果没有等级评定,专家打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其三,性能价格比的确定,谁又能给专家一个合理的公式使他们的评标更加科学化。
  目前,政府采购这种采购制度是公平的,操作流程也是公开的,但其中的一些评标规则有失公平。作为供应商,我们不是在指责专家不公平,而是说专家缺少一把“公平尺”,让专家更为准确地进行度量。
   “到底多大合适”
   长城数码广播有限公司的乐华品牌有这样一句广告词“国际品牌回到中国,当然受欢迎”。乐华的第一笔政府采购订单也是从国际上拿到的,1998年乐华意外地中了联合国的一个标,标底额虽然不大,但意义重大。“回到中国”的乐华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只有一个初步了解,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施计划,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这个市场必进无疑。
  政府采购市场的薄利有目共睹,但对于所有的厂商特别是没有进入第一品牌阵营的厂商都是一个好机会。一方面它可以帮助乐华打造品牌、提升品牌;另一方面在这个公平的环境中,销售模式可以更加市场化,更具竞争力。
  吴少章总结说,在进入这个市场之前有一个困惑,就是各地政府采购市场的评标标准是什么?好比说,一个人找对象年龄在18—38岁之间,可到底多大年龄合适呢,这不是在为难我们这些供应商吗?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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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但从各地操作的情况来看,做法不尽一致...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但从各地操作的情况来看,做法不尽一致,其规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听到一些同志们在谈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总是抱怨说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是项目实施不顺利,就是采购效果不明显,或者是采购单位不满意,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在本人看来,这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确保竞争性谈判采购能够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本人根据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多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首先要明确这种方式的基本涵义、特点、原则及其适用的条件;其次是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严格依法操作;再次还要注意研究把握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切实措施,做好充分准备。具体地说,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应着重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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