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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高层论坛-水博发言(3)

发布于:2005-10-23 18:54:23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1 1051 [复制转发]
为了让伪环保人士们欺骗公众的阴谋不能得逞,这次我们下决心奉陪到底。
你们这次不来没关系,我们计划过一个月之后,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院再举办一
次关于怒江水电开发的研讨会,届时我们还邀请有兴趣的媒体记者和各方面的人
参加,反坝的NGO也可以报名,我们有专家专门解答你们的各种问题。而且,今
后我们还打算把这样的会议定期办下去,由我们一些专业的NGO组织专家,随时
解答社会各方面人士对我国水电开发工作中的各种疑问。这也可以算是一种水利
水电知识的科普活动,目的就是要防止伪环保组织的造谣惑众。

  公开信说什么“这种决策过程不符合重大决策要求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不
符合国际通行的决策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倡导并正在认真实施的信息公开原则。”请问;什么是
国际通行的决策程序?无非就是指那个已经被国际社会一直否认的DDP标准。你
们说是国际社会通行?有什么凭据?也不问问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同意实行这个
DDP。我倒可以告诉你们,根据全世界最权威的水坝建设国际组织“国际大坝委
员会”的一次调查统计结果,82成员国当中完全同意DDP的只有三个国家,反对
的多达27个国家。难道这就是你们说的那个国际社会通行?在这种情况下,你们
在公开信中这种所谓国际社会通行的决策程序的说法,不是在欺骗公众又是什么?

  根据《公开信》的内容,我再请问,行政许可法的哪一条规定要求水电工程
的环境评价审批必须公示了?相反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倒是明文规定,涉及到国家
机密的事项不能公开。你们一定要求公示,到底是国家的决策,还是你们的要求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至于公开信强调说“2003年9月1日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
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同时“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
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
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内容。

  请问,你们凭什么理由断定,有关部门就没有“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你
们拍拍胸脯问问自己,就是在你们签过名的人当中,有多少曾经参加过各种怒江
的论证会、研讨会,曾经被不同的部门征求过对怒江开发问题的意见?即便没有
征求你们某一个人的意见,难道就能说国家没有征求意见?你们以为除了你们几
个,全国就没有专家了?你们以为全国上下,只有你们这几个人才能有资格代表
公众?请你们听听努江沿岸百姓的声音(他们才是真正的利害相关人),请你们
看看真正懂得科学的专家的态度。你们自以为能够代表民意的网上签名,用怒江
当地群众的话来说,“他们大张旗鼓的搞了一个多月,还是不如我们一个村里签
名支持开发的人多”。

  进一步说,再看看签名的人当中的一些所谓的专家,有的连发电量和发电功
率都搞不清初,就到处乱发议论,评价电力发展政策;有的专家硬把河南75.8垮
坝事件,别有用心的与水库诱发地震连在一起,公开的欺骗公众;有的专家对着
中央五部委正式发布节水大纲,硬敢说“防渗不是节水”;有的所谓河流专家,
连支流干流都分不清楚,也都出来胡说八道的骗人。------这些所谓专家们的所
作所为,就在这里明摆着,如果国家的决策非要找这样的专家征求意见,我看到
真该是有毛病了。

  因此,没有征求你们当中一些人的意见,并不代表没有征求公众的意见。可
以说我国怒江开发的决策过程,是非常慎重的,完全符合环评法的要求。《公开
信》阐述的理由的错误就在于,他们把环评法定义的专家和公众,理解成个别伪
专家和伪环保分子自己了。有人还以为没有他们这些伪专家、伪环保分子的同意,
做出的决策就是不合法了。这真是天大的笑话,在一个家庭内部,要决策一件事
情都很难做到一致同意,更何况是一个国家?我们岂能因为有一些极端环保人士
反对,我们就剥夺努江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我们希望我国政府,不要被个
别人的倒行逆施所干扰,应该以国家发展的大局为重,充分尊重最广大人民群众
的意愿,坚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尽快的开发怒江水电。

  三、关于怒江开发某些实体问题的争论

  除了上面提到的《公开信》当中存在的一些程序问题之外,《公开信》还提
及了一些有关水坝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由于解释水坝与环境的问题所涉及的内
容较多,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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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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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怒江开发决策中的程序问题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知道,DDP的要求就属于一种超出现实可能性的要求。一些外国政府、组织,曾想用这个DDP约束发展中国家发展,可惜没有能办到。遗憾的是,我国很多在《公开信》上签名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现在国内就是有人非要以这种发展中国家都做不到的标准,要求我国政府,实际上就是想要用DDP的标准,阻止怒江的水电开发。  平心而论,我国的怒江开发问题的信息公开程度几乎超过任何一个国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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