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省贯彻执行已有一年多。各地推行工作的进展情况虽然有一些不平衡,但总体上都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也取得了很多的经验;同时,由于大家使用时间不长,实践机会比较少,在执行计价规范工作中也存在种种不同意见和看法,不少从业人员还存在着不适应、不习惯、不理解等情况,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也是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前进道路上必然地、正常地现象。现就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谈一些个人浅见,与大家共同交流。
一、关于清单法计价做法
我省近几年,有不少工程采用提供定额项目清单方式进行工程招投标,这是清单法计价规范出台以前的一种探索方式,很多同志也把该做法称为或理解为“定额清单法”;就是我省已正式执行计价规范以后,还有一些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仍然采用“定额清单法”;但是,由于对“定额清单法”根本就没有一套明确而完整的计价方法、规则与规定的支撑,所以在工程实际操作中往往纠纷不断,问题很多,如定额清单的作用不明确、定额清单与施工图纸的关系无界定、工程量清单应包含的内容无规定、定额清单差错的责任承担未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与统一等等;表现在各个工程在实际处理时,是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如有的工程明确,按照定额清单报价,但又同时要求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项目,指东说西,自相矛盾、即影响效率还浪费资源,让投标人无所适从。我感到,既然要求按施工图纸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招标人就无必要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数量的责任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既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就不应要求投标人在按照清单报价的同时,又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在注重招投标工作效率的同时,更应体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与平衡。
一种方法应该只有一种统一的游戏规则、一套实施的方法,从而便于当事各方操作与交流。在计价规范已正式执行的今天,再采用“定额清单法”或其他形式的“清单法”,会造成人们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思想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思维上的混乱,原来固有的问题也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还会派生出很多种“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来,给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以及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困惑。当前我省明确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遵守计价规范及我省相关规定、使用计价表计价的做法;采用老定额、使用不同图纸、图纸不全或深度不够、无图纸或费率招标、平方米包干、依法不招标工程等都不适宜采用清单法招投标,也不符合清单法计价做法的要求。
二、关于分部分项项目与措施项目的界定
根据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11页)说明:分部分项项目是指“拟建工程的分部实体工程项目”。计价规范中也明确,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实际工程施工中的情况却是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例如:某高层建筑工程的深基坑支护项目,按理应作为措施项目对待,但是,该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是招标人自行委托设计,并向投标人提供了深基坑支护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能按照清单报价。所以我们在处理时,明确此种情况下,深基坑支护项目应按照分部分项项目性质进行投标报价。又如:固定塔式起重机的钢筋砼基础,本身是一个实体工程项目,但是,由于垂直运输费属于措施项目,所以塔吊钢筋砼基础也只能作为措施项目进行报价。,我感到对分部分项项目与措施项目的界定,宜:
1、由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应按照分部分项项目进行投标报价,但其中的脚手架、模板等非实体项目,仍然应按照措施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2、只有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施工方案、自主报价的工程非实体项目才能作为措施项目;
3、措施项目中包含的分部分项项目(实体项目)仍为措施项目;
4、高层建筑施工人工降效费用,因项目而异,可能是分部分项项目,也可能是措施项目,甚至是其他项目;并且应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不需要为其单独列出工程量清单项目。
5、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但未提供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不属于清单法计价行为。
6、特殊情况下,措施项目也可以按照其他项目报价(如塔吊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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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对招标人更加不利的是,投标人基于某些利益的考虑,会对工程量清单数量中少的提出来,多的不吱声;
所进行的核对工作,一般的效果是将少的数量补足,多的数量仍然保留,这会造成对招标人事与愿违的结果。
透彻,偶遇到这种量差也是将少的数量补足,多的数量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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