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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现代混凝土的发展方向商品混凝土是指以集中搅拌、远距离运输的方式向建筑工地供应一定要求的混凝土。它包括混合物搅拌、运输、泵送和浇筑等工艺过程。严格地讲商品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的工艺和产品,而不是混凝土的品种,它应包括大流动性混凝土、流态混凝土、泵送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防渗抗裂混凝土或高性能混凝土等。因此、商品混凝土是现代混凝土与现代化施工工艺的结合,它的普及程度能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混凝土施工水平和现代化程度。集中搅拌的商品混凝土主要用于现浇混凝土工程,混凝土从搅拌、运输到浇灌需1~2h,有时超过2h。因此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合理的供应半径应在l0km之内。随着商品混凝土的普及和发展,现浇混凝土成为今后发展方向。在我国许多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都在一百个以上,其规模和工艺水平不亚于发达国家。许多中小城市也在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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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1、咨询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并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
2、咨询机构对企业进行产品的前期评价,并整理相关的技术文件。
3、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4、组织抽样、检测。
5、依据企业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审核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志发放要求。如不符合,通知企业重新申请。
6、符合标志发放要求,报请“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批准。如未获批准,通知企业重新申请。
7、获得批准,根据《申请书》和附件以及检测报告原件向企业颁发《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签订《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并组织在国家建材网( www.chinabmnet.com )和绿色建材网(www.greenjc.com )上发布企业的获证信息。
8、取得“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复查抽检,检验的样品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合格的产品暂时取消证书,收回封存,限期整改,然后重新组织产品审核,合格后,重新发放。
第十三条:《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若两年后企业仍愿意继续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须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标志。
第四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标志;
2、使用该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在证书有效期内,维护建材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产品审核时所依据《健康建材产品标志技术要求》;
2、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3、接受“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产品复查抽检、交纳抽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持复查抽检人员的工作;
4、该标志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标志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标志,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标志。
5、该标志使用者不得做出有害于“健康建材产品标志”和“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的言论和行为,或将“标志”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第五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是“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管理机构,负责《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为保证“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和处理使用该标志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十八条:使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
1、证书的持有人严重违反了《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标志。
2、 获证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经检测中心确认属实,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的。
3、获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品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经确认需要暂停证书的。
4、申请人提出暂停的。
5、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况。
第十九条:使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消使用证书和标志:
1、没能符合国家质检部门产品抽查所要求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2、产品复查抽检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获证产品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在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持证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持证人违规使用证书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
6、证书已过有效期的。
第二十条:使用者被暂停或撤消使用证书和标志时,必须交回《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停止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拒不交回《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或继续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诉诸法律,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将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章程,“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有权收回其《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和已领取的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终止与使用者的《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2004年 02月0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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