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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建材产品标志

发布于:2005-12-16 12:11:16 来自:装修设计/装饰装修材料 [复制转发]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材市场,指导建材制品市场发展,提倡健康环保观念,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建材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健康建材产品标志”分为“I型健康建材产品标志”和“II型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用于证明建材产品具有对使用者有益或无害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是“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拥有人,对“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产品,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建材产品均可申请“健康建材产品标志”。
第六条: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要遵守本章程和“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制定的《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产品要通过“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进行的产品抽样检验。同时满足下述1、2、3要求的产品为I类健康建材产品,可申请使用“I型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仅满足下述1、2条要求的建材产品为II类健康建材产品,可申请使用“II型健康建材产品标志”:
1、产品具有良好的使用性能。产品的各项基本性能指标经检测优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产品所含有害物质经抽样检测应满足“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发布的《健康建材产品标志技术要求》。因此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至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3、产品本身具有杀菌、去除空气中有害物质、降低噪声等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功能。
第八条:同意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发证人对获证产品进行的随机复查抽检,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人员差旅费及产品检测费。
第九条:相关文件齐全并按规定及时交纳了相关费用;
第十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建材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
第三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自愿申请使用标志的企业应向咨询机构递交《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见《申请书》第三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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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ynge3310
    synge3310 沙发
    第十二条: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咨询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并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
    2、咨询机构对企业进行产品的前期评价,并整理相关的技术文件。
    3、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4、组织抽样、检测。
    5、依据企业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审核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志发放要求。如不符合,通知企业重新申请。
    6、符合标志发放要求,报请“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批准。如未获批准,通知企业重新申请。

    7、获得批准,根据《申请书》和附件以及检测报告原件向企业颁发《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签订《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并组织在国家建材网( www.chinabmnet.com )和绿色建材网(www.greenjc.com )上发布企业的获证信息。
    8、取得“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复查抽检,检验的样品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合格的产品暂时取消证书,收回封存,限期整改,然后重新组织产品审核,合格后,重新发放。
    第十三条:《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若两年后企业仍愿意继续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须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标志。
    第四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标志;

    2、使用该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在证书有效期内,维护建材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产品审核时所依据《健康建材产品标志技术要求》;
    2、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3、接受“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产品复查抽检、交纳抽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持复查抽检人员的工作;
    4、该标志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标志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标志,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标志。
    5、该标志使用者不得做出有害于“健康建材产品标志”和“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的言论和行为,或将“标志”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第五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是“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管理机构,负责《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为保证“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和处理使用该标志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十八条:使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
    1、证书的持有人严重违反了《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标志。
    2、 获证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经检测中心确认属实,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的。
    3、获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品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经确认需要暂停证书的。
    4、申请人提出暂停的。
    5、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况。
    第十九条:使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消使用证书和标志:
    1、没能符合国家质检部门产品抽查所要求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2、产品复查抽检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3、获证产品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在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持证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持证人违规使用证书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的。
    6、证书已过有效期的。
    第二十条:使用者被暂停或撤消使用证书和标志时,必须交回《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停止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拒不交回《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或继续使用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诉诸法律,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将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章程,“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有权收回其《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和已领取的健康建材产品标志,终止与使用者的《健康建材产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2004年 02月01 日起生效。
    2005-12-16 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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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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