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一种通行的惯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各地的采用既不是全部,也不是仅有。但在近几年的试行过程中,业界却颇有微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进行公开的质疑。他们将工程质量的下降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市场混乱归咎于最低价中标;将行业发展恐难为继归咎于最低价中标。甚至忧心忡忡地认为“广泛存在的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最低价中标真的就是扰乱我国建筑市场的祸水?
最低价中标在国际上比较通行有其发育成长的环境,那就是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发育比较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规范。因此作为国际上工程招投标的一种主要方法,最低价中标有其成熟和先进的一面。但为什么此法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了呢?我国有句名言叫做“橘生淮北是为枳”,看来和“土壤”有关。但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以“土壤”不适为借口而拒绝引入,我们应该要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已被实践证明先进的东西。是摒弃这种比较先进的国际惯例,还是改造自己的“土壤”去主动适应,显然需要的是查找我们“不适”的缘由。
最低价中标必定扰乱建筑市场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市场各主体还不完善,部分建筑企业投标或预决算报价往往高估冒算,“头戴三尺帽,让你砍一刀”。随着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压价是一种常见的竞争手段。这种竞争往往走味,渗透着“恶意”一说。但最低价中标并不是毫无原则的,它是在企业投标时对自己企业成本核定后定下的最低报价。如果招投标时简单地判定谁的标最低就给谁做,那么评标专家还有何用?投标单位报出的最低价总有个道理,低是低在什么地方?如果是民营投资建设项目,真敢将自己的项目让这“无厘头”的低价中标者去做?政府投资的项目那就更不敢了吧。但是假如真有企业明确表示亏本也要拿下这个项目,也未尝不可。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拿去做就是了,达不到要求自有一套制度来惩戒这家乱投标的企业。
最低价中标必定导致质量下降吗?少放钢筋、少放水泥、材料以次充好,这种现象以往在业界并不鲜见。因此一些持不同意见者就会联想最低价中标后就只能以偷工减料来弥补损失。其实这只是最原始和低级的做法。当前每项工程都有设计监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的全过程控制都有一整套制度。如果因此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应该从管理上去找问题,而不应该归罪于最低价中标。
对于最低价中标一说,高锋宏道(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王胜泉介绍说,国外建筑企业最低价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依据菲迪克合同,通常有一个做法叫做“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当然低价也是合理的低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和业主有理有据地根据合同条款向业主索赔,这就是向管理要效益,这才是我们应该好好效法的原则。
最低价中标等同于低成本竞争,行业发展恐难为继?对于企业而言,各个企业的成本绩效本来就是不同的。这里有产品的成本、和企业的管理成本。一些业内人士对于评标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即眼光停留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很可能低于‘成本’”。他们过多地去考虑了投标企业的内部管理,而少考虑了项目本身。其实“成本”对于投标企业来说,是各不相同的。实际上,无法用绝对的低于“成本”来评定一个投标价。评标人员只能用相对的、宏观的“成本”来评定投标价。比如说,一家企业在深基坑施工中,采用全新的技术措施,相比较其他企业能节约成本数百万元。你能在投标前指责他们是低成本竞争吗?
当然也有某些开发商混淆最低价中标的本意,用此法串通已暗中结对的承包商。如某地有一市政高架道路工程,开发商早就暗地和某一承包商接上了“对子”。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让其报出一般单位无法做的工程标的,这家单位中标后倒也按时保质地顺利完工。但最后的工程决算,高出了当时其他竞标单位许多。这令众多当时参与竞标的企业有“陪太子读书”的感觉并愤懑不已。如果要说“最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这可能算是一种吧。发生这种现象,如何遏制,是招投标制度建设上又一个该探讨的课题了。
从当前一些地方业界对最低价中标的质疑,可以看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提高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少观点应该要有科学地去认识。比如: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正建立健全,但是这些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低成本竞争应该是企业搏击市场的一个有力武器,“既要马儿不吃草,又要马儿跑得快”并不是天方夜谭。就开发商而言,应该要正确评估最低价中标的方案是否科学和能否达到自己的开发目标;正确审视专家评标的作用,应该在合理最低标的范围内选择中标单位,否则也不要评标了。就像市场上卖货一样,谁喊的价最低,就买谁的货;市场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都要建立健全。同时管理要跟上,否则像最近爆出的银川市政大楼建成“豆腐渣”的案例,东西配楼的高低差竟达一米。这种低级的监理“失控”,把关“失效”很让人心情沉重。我们业界工程建设的各级控制、管理、监督体制都怎么啦?
对于最低价中标,我国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了两个评标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一般通用工程和特殊工程的评标必须遵守这两条标准。目前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是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发布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办法之一,是依法操作,当然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这一先进的做法,我们需要的是完善而不是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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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是一个公有制国家,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所以使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受到限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市场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已形成趋势。2000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它有以下优点:
1.因为是最低价中标,所以对于业主来说是大大节省了投资。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及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2.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一般不允许招标人做出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真正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是严重背离的,实行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最低价中标法操作简便,商务标中谁报价最低谁中标,大大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
5.我国刚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我国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立足于世界舞台。
最低价中标法有种种好处,但实行它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1.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做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2.《招标投标法》刚开始执行,有些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3.实行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由于有些业主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国家颁制新定额规定投标企业可以自主报价。但因为过去定额的法定性,限制了投标企业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盲目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5.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完备,国外的工程担保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还不够。
五、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借鉴国际上关于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还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使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能够顺利实施:
1.完善建筑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创造一个严肃、严厉的法律氛围,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具体应该完善合同审查制度,建立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制度,强化对合同履约的管理。
2.严格资格审查工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真正保证参加投标的企业有承建本工程的能力。资格预审的内容主要是对投标人技术、经济、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实力及社会信誉进行严格考察,挑选出有经济实力、信誉度高、社会反映较好的企业参加投标。
3.尽快推广最低价中标法,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投标企业尽快建立自己的企业内部定额,保证招标投标体系的良性循环。
4.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我国应该立法规定所有重大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重大工程应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还可进行社会监督。另外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其负责,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填报项目单价,单价乘工程量形成总造价,这样招标单位承担工程量计算风险,投标单位承担价格风险,风险分担较为合理。
5.为保证报价合理和完备,还应当建立设计、勘察赔偿和设计、勘察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
六、结论
总之,低价竞标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发展,虽然现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就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环境而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随着我国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最低价竞标已是一个大趋势。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能给业主带来巨大效益,同时也能带动投标企业的自身建设,提高整体实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招标投标是指由业主提供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由若干投标者秘密报价,进行竞争,最终选定承包者的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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