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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的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06-01-05 16:25:05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关于二○○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30     点击:1290        






黑建造价[2005]12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5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1.0.3、3.2.2、3.2.3、3.2.4(1)、3.2.5、3.2.6(1)的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则不能视其为工程清单计价。



二、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并且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应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均应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内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单价;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外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本年度的材料预算价格与预算定额(估价表)取定的预算价格差,可采用调差系数或编制本地区估价表的方法进行调整。但编制的估价表必须上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核后方可颁发执行。



四、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为准。

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以原签订合同为准。

五、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增加的风险费用(风险费率或金额),其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自行负责。



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如发生工程变更,其相应项目应如实调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黑财建[2005]167号)。



七、安全生产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八、其它相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九、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因此,各级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十、实行工程清单计价的工程,没有制定出规费标准或办法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应的规定,以便执行中有所参照。



十一、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机械化施工的构件安装工程、桩基础工程以总包单位结算时间为准)。



十二、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各市(行署)在制定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时,应先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审核后方可下发,并将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本文件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日

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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