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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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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我手上有一个项目,是对一个96年建成的医院外科大楼的自喷系统进行维修(暂用“维修”这个词)。设计任务委托书上要求我们对自喷系统的联动系统、控制系统以及腐蚀的喷头和短管进行更换。以达到使用、实用的目的。但是,我们在设计中发现,在原设计时,该楼(地上14层,地下二层)为轻危险级,而现在的新《自喷规范》中却将其明确介定为中危险级,而且喷头间距也变小了,我该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是不是只是按任务书中更换所要求的部件即可?但是这样我们通过这次消防整改(任务书中称这次为“消防整改”)后仍不乎现行规范呀,那岂不白白浪费钱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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