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模糊 采购依据何在
拍案惊奇:
一次普通的招标
2005年2月28日,受N市某学校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校图书馆工程中央空调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月28日,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结果是投标人A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中心于当日向A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提到“自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对此次招标的质疑,你单位即为中标人。你单位可于2005年3月8日携此通知书与用户签订合同,并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鉴证。”
“变频”遭质疑
3月4日,采购中心收到投标人B公司签署日期为3月2日的《对定标的质疑》,该函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以“数码涡旋空调系统”或“定频多联系统”响应招标文件“变频多联机系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7条“实质性响应”的规定,要求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月7日,采购中心复函B供应商,以评标委员会的全部专家评委复议,未形成否决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一致意见为由,维持了原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被投诉后判中标无效
3月16日,B供应商以同样理由向市财政局提交了落款日期为3月8日的《投诉书》,财政局于同日受理,并向B供应商送达了编号为200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日,向A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3月17日,A供应商分别向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邮寄信函,要求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A供应商还与3月19日向市财政局提交了《关于某某学校图书馆工程中央空调项目招标的说明》,阐明自己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上的对空调设备技术的要求,且认为此次招标是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委评审出的结论,再次要求与用户签订合同。
3月23日,根据B供应商投诉事项,结合招标文件和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说明》,市财政局邀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财经委、市公证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听取了众多专家的意见,最后认定A供应商所列“多联机系统”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变频多联机系统”作实质性响应,原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评标,应认定中标无效,遂于3月24日做出编号为200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中标结果无效,并分别送达了B供应商、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及A供应商。但在制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格式上不是很规范。
采购中心遂于3月23日向A供应商送达了《通知书》:“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我中心下达你公司的‘某学校图书馆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及安装工程项目’(标书号###号)《中标通知书》无效。”
全部回复(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这些东西不提出也不行啊,没人提出,大家都这么稀里糊涂的过,真正遇到投诉的时候就晚了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