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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模糊 采购依据何在

发布于:2006-02-21 21:33:21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技术标准模糊 采购依据何在
拍案惊奇:
  一次普通的招标
  2005年2月28日,受N市某学校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校图书馆工程中央空调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2月28日,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结果是投标人A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中心于当日向A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提到“自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对此次招标的质疑,你单位即为中标人。你单位可于2005年3月8日携此通知书与用户签订合同,并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鉴证。”
  “变频”遭质疑
  3月4日,采购中心收到投标人B公司签署日期为3月2日的《对定标的质疑》,该函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以“数码涡旋空调系统”或“定频多联系统”响应招标文件“变频多联机系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27条“实质性响应”的规定,要求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3月7日,采购中心复函B供应商,以评标委员会的全部专家评委复议,未形成否决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一致意见为由,维持了原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被投诉后判中标无效
  3月16日,B供应商以同样理由向市财政局提交了落款日期为3月8日的《投诉书》,财政局于同日受理,并向B供应商送达了编号为200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日,向A供应商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3月17日,A供应商分别向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邮寄信函,要求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A供应商还与3月19日向市财政局提交了《关于某某学校图书馆工程中央空调项目招标的说明》,阐明自己的《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上的对空调设备技术的要求,且认为此次招标是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委评审出的结论,再次要求与用户签订合同。
  3月23日,根据B供应商投诉事项,结合招标文件和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说明》,市财政局邀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人大财经委、市公证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听取了众多专家的意见,最后认定A供应商所列“多联机系统”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变频多联机系统”作实质性响应,原评审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评标,应认定中标无效,遂于3月24日做出编号为2005年0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中标结果无效,并分别送达了B供应商、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及A供应商。但在制作《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格式上不是很规范。
  采购中心遂于3月23日向A供应商送达了《通知书》:“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我中心下达你公司的‘某学校图书馆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及安装工程项目’(标书号###号)《中标通知书》无效。”
  

全部回复(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张三
    张三 沙发

    那么你提出改进的办法?批评容易,设计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就比较难。
    2006-03-12 17: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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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三
    张三 板凳
    标准模糊 标书怎么做
      事实上,由于产品技术标准模糊而出现的纠纷和投诉是很多的,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科长曹长阳就曾经遭遇过多起因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引起的投诉。那么,在诸多产品技术标准模糊的情况下,招标文件怎样编制才更科学合理?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崇君针对此案说:“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没有变频这项技术与变频多联机中央空调有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是两回事,招标文件可以不出现‘变频’字眼,但必须把所需空调的技术标准说清楚,采购人到底需要什么技术?要实现什么功能?要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需求。”
      “目前不少产品是新概念,什么是数字电视,什么是纳米技术,采购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对这些概念进行明确,要说清楚自己想要的产品的标准。”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刘国宏建议。
      面对诸多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着实让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为难,所以,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科长曹长阳强烈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各个行业的产品标准。
      但是目前在诸多产品没有恒定标准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中把所需求的东西尽量写清楚是非常必要的。
                投诉受理应为哪天
      本案中,提起投诉的B供应商投诉书上提起投诉的日期是3月8日,但把所有的投诉资料准备齐全送达监管部门的日期却是3月16日,所以监管部门的受理日期应该是16日。监管部门却在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抄录为“已于8日受理”,把投诉书的落款日期作为了受理日期。于是这也就成了A供应商状告监管部门的理由。
      那么,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的日期以投诉人《投诉书》上的日期为准还是以全部投诉资料送达监管部门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认为:“应该以全部资料备齐并提交到监管部门为准。”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崇君也持同样观点,并建议国家需要出台一个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在送达日期和受理日期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在这方面出现问题。
      法律文书要规范
      本案中,监管部门在制作《处理决定书》时,未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缺少文书要素,虽并未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程序合法,但依然成为被A供应商投诉的理由。另外,监管部门在交待救济途径时,并未表明具体期限,容易使当事人造成可在任意时间提起诉讼的误解。
      “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来进行,尤其要交代清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处理决定书在文本格式也一定要正确,不能简单地做出处理决定。”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强调。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也表示:“如果把处理投诉时每一个环节所需要的书面文本都用相对的格式固定下来,使完备的程序和固定的格式成为一个政策性的东西,将更有指导性,目前云南省正在酝酿出台一些这方面的法规。”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哪怕是一个细节做得不到位,即便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也会为纠纷埋下隐患,所以严格按照规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显得很必要。
                  管采要分离
      本案中,对供应商状告财政局“采管不分”一事,法院解释,这是属于现行体制的问题,确非财政部门自身能解决。至于是否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单从形式上否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明显不适宜。
      目前,管采完全分离在全国都不太统一,这与法律是相悖的。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说:“采购中心离开财政部门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然供应商有理由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
    相关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006-02-21 2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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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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