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我在广州,想请教各位一个问题。
我现在正在设计一栋21层的住宅,不知走廊及电梯前室是否需设自动喷淋?(该项目的消防批文写得很含糊,只是写按规范做)
《高规》第7.6.2点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如何理解“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这句话?是理解成“除普通住宅外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还是理解成“除普通住宅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请各位帮忙。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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