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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2002,3月修订讨论槁

发布于:2002-09-15 20:41:1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4 室内外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气蚀余量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l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修改为室内外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增加了消防水池的社会效能,可以更好地发挥消防水池的作用,说明如下:
一、 为便于……。(以下原条文说明保留)
7.6 自动灭火系统
7.6.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7.6.1、7.6.2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据调查普通住宅,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发生火灾的实例极少,可以燃烧的物品极有限,故作此规定。取消7.6.2.1~7.6.2.5款的规定。当然,如特殊情况,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品较多时则应设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7.6.3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电信楼、邮政楼等的营业厅、展览厅;
7.6.3.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院门诊楼、旅馆等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7.6.3.3可燃物品库房。
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餐厅、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 据调查,有的二类高层建筑,其裙房及部分主体高层建筑的上述房间和公共用房,没有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只有消火栓系统,不利于消防安全保护,故作了7.6.3条规定的修改。
二、 根据国内有些二类高层建筑公共活动用房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效果较为明显,故参考一些工程实际作法和国外规范,规定此类公共用房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高层建筑中的上述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财产损失巨大的严重后果,地下室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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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jf2002
    zjf2002 沙发
    "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气蚀余量不超过6.00m"?
    2002-09-17 14: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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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linyinong
    linyinong 板凳
    你不知道吗?这个有规定的,只要工程未经过验收,一律按新规范执行。
    2002-09-17 0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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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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