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规》中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室应设置自动喷淋---多层情况,然而《喷规》危险等级列表中却只说多层办公室,未提到空气调节系统的...字样。二者是否矛盾?应如何理解呢?
2.新《高规》中7.6.3条中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办公室应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但未提到空气调节系统的...字样,《喷规》危险等级列表中只说高层办公楼,也未提到空气调节系统的...字样。应如何理解呢?再有旧《高规》只规定1类高层办公设置自动喷淋系统,这次新规范将范围扩大到2类,也就是说所有的高层均应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不管有无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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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