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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先取特权建设工程被处置,承包人能否“优先受偿”工程价款——兼论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先取特权 [案情] 丝毯厂于1999年2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丝毯厂的职工宿舍楼,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该工程于2000年12月完工,经审计该工程总造价为149万元,丝毯厂已给付76万元,尚欠73万元。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如愿。丝毯厂于2001年12月将该宿舍楼房改卖给职工,房改款为54万元,丝毯厂从房改办取回20万元用于厂房维修。丝毯厂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建筑工程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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