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楼(一半为办公,一半为员工宿舍),体积不大于10000m3,三层,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年版)第8.4.1条第五款之规定认为该楼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而当地消防局则根据规范第8.4.2条认为该楼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请各问同仁查一查手边的规范,规范的这两条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
另我希望大家不要去讨论如何去迁就消防局的意见,而是来讨论对规范的理解,规范的制定是客观的,消防局的意见是主观的,如果我对规范的理解是正确的,而消防局偏要拨高该建筑的防火设计标准,我也就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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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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