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2013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规定
第七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项目部在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按上面规定应该由项目经理向公司上报,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安全监督站部门上报,在发生安全事故后1个小时内上报。然而根据条例,是否公安、检察院、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应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但是在发生事故后,基本上都是项目部首先报警,然后报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对于这样的做法明显和国家的条例不符。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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