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4.2.1和4.4.1条规定了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抗震承载力计算的范围,诸如水泥土搅拌桩、CFG桩等(地基处理规范中所列)复合地基处理方法属于人工地基,地基处理规范中其他方法也属人工地基范围。那按地基处理规范中处理的地基,基础设计是否还可以按照《抗规》4.2.1和4.4.1条规定考虑?个人觉得可以,把桩基看做是地基处理的一个特例,地基处理和天然地基都可以按抗规执行,地基处理当然也可以。但有一个疑问,当采用地基处理规范处理的地基时,地基承载力调整系数改如何取?是按照基底天然土层取还是褥垫层取?欢迎各位讨论,提出您的高见。
附:
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
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
砌体房屋;
3)
不超过 8
层且高度在 24m
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
抗震墙房屋;
4)
基础荷载与
3)
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注:软弱粘性土层指 7
度、8
度和 9
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 80
、100
和 120kPa
的土层。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 100kPa 的填土时,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7 度和 8 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 8 层且高度在 24m 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 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 本章第 4.2.1 条之 1、3 款规定且采用桩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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