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作为基础性公用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电力设施,尤其是输电设施,因其点多、面广、线长,长期暴露野外,极易遭受各种外力损害。据统计,安徽省某供电企业从2001年至2006年7年间因外部破坏引起线路故障跳闸有6起,占总故障数的39.3%。在2005-2006两年间因线路器材被盗所造成的缺陷、障碍等危及线路运行的隐患也高达52起。归纳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近年来城乡经济发展较快,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现象较为严重,造成输电线路导线与房屋的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可能发生瞬时接地或跳闸事故;也有一些是建筑施工时误碰电力线路而造成隐患。据统计,违章建房多达的12起,占25.5%。
2、因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开山炸石者不乏其人,石块击中导线、绝缘子,造成导线、绝缘子多处损伤,甚至击断导线,造成线路跳闸事故二起,占16.6%。
3、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为线路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在恶劣天气作用下引起事故跳闸二起,占16.6%。
4、春、秋季节,孩童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风筝线缠绕在线路导线上造成跳闸。该类事故有二起,占16.6%。
5、向线路抛掷铝箔纸或胶质线、铁丝等物,造成线路瞬时故障跳闸二起,占16.6%。
6、秋收季节,农民在输电线路下焚烧桔杆,释放的高温烧断杆塔导、地拉线造成线路瞬时跳闸一起,占8.3%。
7、线路杆塔塔材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尤为突出的是边远地区。严重影响了输电以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今年3月中旬,某电管站刚竣工并已充电运行的一条6千伏线路,晚上,13档导线就被盗12档。
以上所列举的现象,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
1、线路沿线农民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当地农民,为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违章建房、开山炸石,甚至对农网线路的偷盗行为时有发生,对其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置之不顾。
2、法律宣传不到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需要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断努力,做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
3、电力部门指派的群众护线员没有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工作没有做到位。
针对以上暴露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一是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领导要重视,做到组织上有落实,思想上有位置,行动上有措施。其次,在目前的情况下,各供电企业应从三方面作为切入点,即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做好沿线群众的工作和建立严密的巡线制度。
二是要掌握重点,有的放矢,把事故和不安全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违章植树、开山炸石一直是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三大隐患,也是线路运行人员巡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群众义务护线员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补充力量,在巡线时不仅要随身携带扳手、螺丝等工具和材料按月巡线,发现小缺陷及时消除;还应根据季节特点和所在线路实际情况,主动增加巡线次数,及时向主管单位反馈线路情况。同时还要发挥自身联系广、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配合运行人员及早发现问题新动向,及时做好防范措施。在这方面,淮北供电公司已经作出有益探索,该局在建立义务护线员网络以来共接到护线员汇报电话17次、来信162封,来人当面汇报20人次,反映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对消除线路隐患起到很大作用。同时,在农网改造结束后,全面落实线路属地化管理,有效的促进了电力设施保护。
三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存在偏见,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是电力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一些执法单位对保护电力设施也缺乏积极性。导致电力设施屡遭破坏,不能迅速调查侦破,打击力度不够。为此,作为预防和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措施之一,今年4月底,淮北供电公司出台了《淮北市市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奖励办法》这一办法。对在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调动有关执法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将每半年召开一次防范、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研讨会,及时总结通报各自工作情况和信息,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
四是加大电力执法工作力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注重防范,遏制外力破坏案件的发生和发展。针对电力线路外部破坏事件增多这一特点,除加强巡视维护外,电力保卫部门要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力设施运行环境。例如该公司在市相山区、渠沟镇政府的配合下,与该市公安、地矿部门联合执法,多次采取行动,依法封闭了非法采石场,对私拉乱扯的低压线、线杆、工具进行了拆除和收缴,对严重违反电力法规的10余名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有效遏制了当地开山炸石"老大难"问题。确保了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五是深入开展电力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规除电力部门通过适当的办法宣传外,地方政府应将其列入社会普法内容进行深入宣传。沿线群众的法制观念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我们电力保卫部门、巡线员、群众护线员要做学法、用法的模范,更是做好宣传法律、法规的带头人。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广为宣传,使沿线群众家喻户晓,同时,在关键地段要多设立警示牌和警告牌。
六是加强对群众护线员队伍的动态管理,组成一支能深入基层,熟悉乡情的乡(镇)的、以农电站员工为主的护线员队伍。群众护线员是对专职护线工作的一种有益补充。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按合同规定进行护线的人员批评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时电力运行和保卫部门定期对义务护线员进行线路结构、巡视重点、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技术培训,提供相互交流经验机会,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护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防止和遏止输电线路外部破坏的发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本着行业管理与治安管理相结合、行业管理与群众护线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还需要坚持不懈去做许多说服、教育和宣传工作,使沿线群众爱线、护线意识得到不断提高,努力营造“破坏电力设施为耻,爱护电力设施为荣”的良好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限制外界一切损害输电设施的不安全因素,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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