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规》9.2.2条1:关于钢筋混凝土简支梁和连续梁简支端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从支座边缘算起伸入支座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对于带肋钢筋不小于12d,
9.2.2条2如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不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时,可采取弯钩或机械锚固措施,并应满足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例如一根250mm的框梁,一根次梁搭过来经计算次梁底筋选用了直径25的底筋,材料统一采用HRB400,C30,显然对于次梁12d=300,不满足9.2.2条第1款,如果用第2款加弯钩,那么8.3.3条又说纵向受力钢筋包括弯钩在内的锚固长度(投影长度)可取基本锚固长度的lab的0.6倍,lab=a*(fy/ft)*d=0.14*(360/1.43)*d=35d,0.6lab=0.6*35d=21d,这意味着平直段长度(投影长度)要21d,在加上弯钩的竖直段12d,总共33d,这不是就矛盾了吗?次梁锚固长度就是因为不满足12d才采用加弯钩,加了弯钩后,平直段就需要21d,如果有21d宽的框架梁那还做什么弯钩啊?究竟是我理解有误,还是规范上的这两条相互矛盾,求各位同行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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