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讨论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居住建筑其商业网点设不设自动喷淋?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建筑,肯定要设的,高规规定得很明确。
高规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O0m2的卫生问、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此规定,一类高层普通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因为高规规定了普通住宅除外。
高规第7.6.3条规定了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需要设自动喷淋的部位,对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则没有规定,可见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
有人认为,对于高规第7.6.2条规定的普通住宅除外,是指一类高层的住宅部分除外,其商业服务网点应该设喷淋。如果这样解读的话,那么对于一类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可以不设喷淋。而按照高规第7.6.3条规定对于二类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要设喷淋。这样就出现矛盾的结果。
所以高规第7.6.2条规定的普通住宅应该是指整栋建筑,而非一栋建筑住宅部分。综上所述,按高规要求对于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高层普通居住建筑,其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
但现在有些地方的消防部门认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火灾危险性比较大,建议设置自动喷淋。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4款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l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这些地方要设置自动喷淋。商店是否包括商业服务网点呢?对此规范无明确的说明。
总结:不管是一类住宅还是二类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是不需要做喷淋的;一类二类商住楼的商业部分需要做喷淋,上部住宅走道不需要做喷淋。综上所述按照规范理解商业网点是不需要做喷淋的。另在高低规范合订版本未来出之前,商业网点是否属于商店,商业网点+住宅是归属于商住楼还是住宅等未有共识前,部分地区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商业网点可以做局部应用系统,喷淋只可以做为加强消防的手段.
最新消息:高低规范合订版本将于2015.05.01日正式执行,规定商业网点性质等同住宅,且商业网点不需要做喷淋.(以最终印刷版为准)
0人已收藏
6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建筑消防给水
返回版块28.33 万条内容 · 700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消防规范没出来之前,画消防水池的时候一直都画吸水坑(吸水槽),而且吸水坑(吸水槽)深度一般都做1米深。现在套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1.13条第4款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 ,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是否还适用?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39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